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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商標小課堂上課啦!地理標志商標訴訟案件法律適用問題解答關鍵詞:濟寧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3/1/13 11:01:46 瀏覽量: 地理標志商標訴訟案件法律適用問題解答 問:地理標志商標(本文專指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情形)行政訴訟案件中,禁用性條款如何適用? 答:在判斷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禁用條款時,應結合地理標志名稱的由來、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及其與生產地域自然環(huán)境之間的聯(lián)系、公眾對該地理標志的認知等進行個案判斷,不能機械地照搬條款。對于確實是在歷史發(fā)展進程中客觀形成的,其標示的產品特定品質與生產地域的自然環(huán)境之間已具有密切聯(lián)系,不會引起公眾誤認或不良影響的, 則作為例外情形,不判定為違反禁用條款的規(guī)定。 問:地理標志商標行政訴訟案件中,顯著性條款如何適用? 答:地理標志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顯著性條款的規(guī)定。地理標志商標一般由“地名”結合“商品通用名稱”構成,在特定地理環(huán)境下,經過歷史沉淀,形成了較好的口碑,整體上可以認定通過長期使用具有了商標顯著性的情形,可以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需要注意的是,適用該條款時,如相關標識包含商品種類名稱、非地理標志構成要素等不符合地理標志定義要求的情況,應不予支持作為地理標志商標被核準注冊。 問:地理標志商標訴訟案件中,地理標志保護起算時間是什么? 答:從商標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可以看出,我國對于尚未注冊的地理標志也予以保護,保護時間從實質成為地理標志的時間起算而非以其注冊日起算。同時,當事人對其主張的地理標志的產生時間負有舉證責任。 問:地理標志商標指定商品與被訴商標指定商品不相同,能否得到保護? 答:司法實踐中,地理標志商標的保護不以商品相同為限,而是以相關公眾是否對產地產生誤認為判斷標準。如果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地理標志產品并非相同商品,而地理標志利害關系人能夠證明訴爭商標使用在該產品上仍然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該產品來源于該地區(qū)并因此具有特定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的,法院應支持地理標志利害關系人的主張。 來源:濟寧商標注冊 http://sogoufan.cn/content/?645.html 上一條:“開心消消樂”能否消除商標侵權擔憂? 下一條:商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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