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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商標注冊小課堂上課啦!如何在合理范圍內使用他人商標標志?關鍵詞:濟寧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3/10/25 9:50:23 瀏覽量: 22年的“茅臺咖啡”案中,無錫市某化妝經營部在未經商標權利人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茅臺公司)授權的情況下,使用第17194060號“茅臺”商標制作“茅臺咖啡”對外銷售,并將此作為商業(yè)噱頭吸引消費者。同時,當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還查明該經營部自2021年起在未獲得茅臺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在店內設置了標注有“專屬特調茅臺咖啡53° 128元”“咖啡天花板玖號53° 飛天茅咖”等字樣的宣傳牌,并在多個社交軟件上對其銷售的“茅臺咖啡”商品進行宣傳。對此,無錫市梁溪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給予無錫市某化妝經營部處以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實踐中,出現一些經營主體在其生產的產品中添加他人產品并使用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的情形,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筆者認為,若獲得商標權利人的授權,在合法授權范圍內添加其品牌產品后再進行宣傳的行為屬于有權使用;若未得到商標權利人的授權,則需要判斷商家在產品上使用權利人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商標的合理使用。若不以說明產品主要原料為目的而以混淆為目的使用商標,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邊界,則可能涉嫌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若以說明產品主要原料為目的而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商標,則屬于對他人商標的合理使用,商家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筆者認為,商標最基本的功能是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權利人商標的行為,不僅侵犯了權利人的商標專用權,而且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設置商標相關宣傳牌進行宣傳的行為,使得消費者誤以為其產品與權利人之間存在著特殊關聯性,其目的是有意將自己的產品與被使用的商標之間產生混淆,具有利用他人商標信譽的企圖,這一宣傳行為已經超出了商標合理使用的邊界,不屬于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商標標志。該行為不僅損害了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同時也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規(guī)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的情形。 因此,在判斷同類案件中的行為是否屬于商標法中的合理使用行為時,可以從前提、主觀目的、范圍、影響4個方面來考慮,即是否屬于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使用、使用是否出于善意、是否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及使用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若同時滿足上述4種條件,則屬于對商標的合理使用行為,反之則可能構成商標侵權。(中國知識產權報) 來源:濟寧商標注冊 http://sogoufan.cn/content/?695.html 相關文章 |